陆二师战友网

 找回密码
 注册战友网
查看: 2047|回复: 4

间谍,无孔不入,保密,慎之又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0-2 21:59
  • 签到天数: 11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4-5-9 18: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间谍,无孔不入,保密,慎之又慎!
      秘密法规常识: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军事秘密也分等级: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秘密一样,军事秘密也分为三级。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央视截屏图:广东军事泄密间谍案嫌犯显真容。

      中新网广州5月4日电:记者4日从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获悉,广东近日破获一起由境外间谍机关通过网络勾联策反境内人员,窃取中国军事秘密的案件,案犯李某因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13份,秘密级军事秘密10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受境外间谍“飞哥”指示,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窃密工具,长期为其订购和提供境内内部军事刊物,并对重要军事基地进行长期定点定时观察,大量军事基地动态情况和军事装备的照片通过他的手流向境外,对国家军事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飞哥”利用“网上书店”、军事爱好者网站等网络渠道,在广东省策反运用12人,在全国范围内更有20多个省市40名境内人员被“飞哥”策反运用。


             高瑜涉嫌出卖国家机密再被捕 93年曾因"泄露国家机密"入狱

    高瑜,生于中国重庆,女记者,原在中新社工作,1989年担任经济学周报副总编,不久该报被停刊。1993年,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将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其800元“赃款”。1999年2月15日,以保外就医的名义获释。

    2013年8月,某境外网站全文刊发了一份中央机密文件,随后多家网站进行转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北京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调查工作。经大量调查,专案组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高瑜(女,70岁,北京市朝阳区人)。专案组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于2014年4月24日将其抓获,并在其居住地起获了重要证据。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高瑜交代了将一份非法获取的中央机密文件提供给某境外网站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高瑜通过他人获得了该机密文件的复印件后,将内容逐字录入成电子版保存,随后将该电子版通过互联网提供给某境外网站负责人。该网站将文件进行了全文刊登,引发多家网站转载。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高瑜表达了深刻忏悔。她说,自己的泄密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对此深表忏悔,诚心诚意地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罪行,甘愿接受法律惩处。

    记者了解到,高瑜在1993年曾因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泄露国家机密的典型案例

          保姆竟然泄露国家机密百姓也须提高保密意识
    为了在公众中加强宣传保密法,广州市举行了一系列活动。据市保密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最近,广州市乃至全国都出现了大量泄露国家机密的案件,其中许多发生在老百姓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科技窃密以及互联网泄密等案件时有发生。他提醒市民,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每个人都必须要有保密的意识,警钟务必长鸣。
      高官讲话不避保姆酿大祸
      最近,国家某权威刊物刊登了一个著名的案例,这就是被称为中国保姆泄密第一案的案件。事发于1981年8月,A国某报在1个月内连续在重要版面刊登了我国领导人邓小平前往某地视察行程和工作内容以及中国军队演习的消息。此系严重泄露国家重要政治、军事秘密案。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目标放在了一个叫詹玉红的在我党某重要干部家当保姆的妇女身上。据詹交待,她有一个亲戚在A国居住,年前,该亲戚介绍了A国某报驻京特派记者C君给她认识,并告诉她此人可以帮她出国留学。为博C君欢心,詹玉红经常将在雇主家中听到的谈话告诉C君,后来发展到向其提供国内的资料,并直接带其到雇主家中从保险柜取机密文件观看的地步,以致大量机密泄露,最终案发。
      知名网站刊载泄密新闻
      据介绍,近年来,围绕互联网泄密的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广州市某知名网站前不久就将2年前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泄密新闻再次搬上了网。省保密局发现后,该网站的相关责任人被开除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据市保密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现在互联网越来越普及,个人要发表信息和浏览信息也越来越方便,但是这也恰恰成了泄密案件发生的缺口,大量的秘密信息没有经过“阻截过滤”便流入了社会。
      上网泄露国防工程秘密
      1999年7月,国家安全、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在互联网上泄露国防重点工程秘密案。1999年5月19日,当时的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成都市安全局。经保密部门鉴定后认定为严重泄密。据泄密者原航空工业总公司人员郭健后来交待,1999年5月7日,他在家中上网,看到有关该工程的一些内容,抱着“别人的信息都不准确,自己从事过这项工作应当有责任发表一篇最权威的文章”的心理,编写并在网上发表了该文。最后,郭健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旧书摊居然叫卖机密文件
    许多人往往误认为泄露国家机密的案件一般都发生在当官的人或身居机密要职的人身上,但据了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其实就发生在普通市民身上。像最近番禺区保密局的工作人员就发现,有一收购垃圾者在街边摆摊叫卖旧书旧文件,其中竟然有还未解密的机密文件,其来源就是某单位误将机密文件当成废品卖掉。又例如,近期还发生了一起广东某大报泄密案,当时,省里有一项重要工程需要与美国方面合作,专家组正准备启程前往美国谈判,然而该报记者却提前将我方谈判底线刊出,造成了我方的巨大损失。

                                      广告设计员偷拍军事图片出卖牟利  获刑12年
         李勇是四川省成都市一个平面广告设计员,做过专职摄影师,能用电脑从事网管等工作。自小爱好军事,长期关注中国军事动向和军工技术的发展,受形形色色的军事网站推崇“原创”的影响,他围绕中国军事单位和军工生产企业进行非法拍照、摄像,并在网站论坛上发表。
      二00三年一天,一名为王亮(化名)的人通过网络联系李勇,希望李勇向他提供军事图片,并承诺可为李勇提供更好的设备和经费。李勇很快将长期拍摄积累的数百张军事照片,连同掌握的中国多种新型武器研发生产情况提供给王亮。在兑现承诺的经费后,王亮撕下了“军事爱好者”的面具,告诉李勇他在为台湾情报机关工作,并向李勇下达各种情报搜集指令。
        李勇的诡异行迹,引起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警惕,经缜密侦查,掌握了李勇接受间谍机关任务,进行间谍情报活动的事实和充分证据,于二00四年六月将李勇抓获。面对确凿证据,李勇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彻底交待了犯罪事实。二00六年一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间谍罪依法判处李勇有期徒刑十二年。

                                              大连男子为境外间谍机关搜集情报 被判处10年
    ·      犯罪嫌疑人王某,吉林省白城市人,2006年大学毕业后来连,应聘到某公司担任业务员。由于工资不高,个人经济上比较困难,于是王某便通过互联网发帖寻找兼职工作。
      不料,被网上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并以某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将其招聘为信息员。受金钱诱惑,王某在明知对方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的前提下,仍然不计后果,一意孤行,接受对方任务和指令,积极为之效力。
      2009年以来,先后多次以旅游的名义到我区某重要军事目标周边进行实地察看,秘密搜集该营区的地理位置和各种武器装备的型号、数量、位置等军事情报,通过电子邮件,加密传递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构成了间谍罪。
      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近年来涉及国家安全的网络泄密案件明显增多,很多就是网民无意泄密,比如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将手机照片或一条国防涉密信息一键发出,过程很简单、轻松,但后果很严重,有的直接带来国家安全利益的严重伤害,有的则造成我国在国际交往中处于被动。比如我们近年在国防领域有较大投入,取得一些新成果,一些网友高度兴奋,还专门到造船厂周围、飞机制造厂周围寻找信息,将新装备的研制和试验情况网上公开,确能引起网友的高度兴奋,但在国际上的影响非常微妙,特别是在不恰当时机披露不当信息,负面作用就会出现。不久前,有西方某大国的国防部主要官员来访,这原本是促进沟通的好时机,但由于一些军事发烧友将中国新型飞机信息公布,招来西方舆论故意曲解,认定是中国在向该国示威,给我方带来被动。类似事例很多,且因网络的特点防不胜防。

    ·            中国“网络边疆”安全形势不乐观 国家机密随意谈论

    ·              60年代初期间谍利用图片分析我国情报案例:
          60年代初期,我国保密工作做得比较严密,所以间谍机构往往通过“报纸杂志、画报刊物”上获取的大量信息分析出所需要的情报内容,重要图片也是其信息来源之一。我国最著名的“照片泄密案”,就是1964年《中国画报》封面刊出的一张照片。大庆油田的“铁人”王进喜头戴大狗皮帽,身穿厚棉袄,顶着鹅毛大雪,握着钻机手柄眺望远方,在他身后散布着星星点点的高大井架。日本情报专家据此解开了大庆油田的秘密,他们根据照片上王进喜的衣着判断,只有在北纬46度至48度的区域内,冬季才有可能穿这样的衣服,因此推断大庆油田位于齐齐哈尔与哈尔滨之间。并通过照片中王进喜所握手柄的架式,推断出油井的直径;从王进喜所站的钻井与背后油田间的距离和井架密度,推断出油田的大致储量和产量。
    凤凰网江西省抚州市网友:丁庭苇
             长期以来,日本推行远交近攻的外交政策,对中国这个近邻一直不怀好意,不少日本人有意或无意地从事对中国情报收集的活动。抗日战争期间,中国人从日本人身上搜出的中国地图比中国人自己绘制的中国地图还要详细、准确。十余年前,报载有一个中国人问另一个中国人中国某地电价是多少,回答不清楚,而坐在旁边的一个日本人却准确地说了出来,并把附近各城市的电价都说了出来,真令人不寒而栗。因此,我们要有保密意识,杜绝有意或无意的泄密事件发生。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另据悉:以色列摩萨德特工能在15分钟之内将被刺探到的陌生人姓名、身份证号、个人特点及银行卡号熟练记住。

                                       近年来计算机类泄密案例选:
    案例一:2002年7月 17日,涉密人员李某在北京某饭店参加全国某系统内部会议,中途出去接电话时,将正在使用的存有机密级工程项目资料的笔记本电脑随意放在会议室内的座位上。几分钟后,李某打完电话回来,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造成泄密。
    案例二: 为通过司法考试,去年9月石某从司法部一名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手中获得了2007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虽然不能肯定这些资料就是考题和答案,但猜想应该也差不离,就电话联系上前男友李某,要李某赶快报考司法考试,说她有份资料能帮大忙。2007年9月10日,李某从石某处拿到了这份珍贵的“资料”,并于当晚飞回北京。实际上李某因为毕业证还没落实,这届根本就赶不上司法考试的报名,但他怕石某会伤心,因此瞒着石某将资料拿了回来。考题落到专业枪手手中,造成泄密。
    案例三: 警报:涉密计算机、软盘被盗问题凸显
    自2000年以来,国家保密局连续接到涉密计算机、软盘丢失、被盗报告,引起国家保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0年4 月,某军工集团下属研究所一职工家中失窃,一台存贮有重要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被盗。该电脑内存有国防军工秘密。
    6 月,某部委下属某所一高级工程师携带密码箱准备乘火车出差。该密码箱中装有涉及国防重大工程的保密资料二十多份及存有此资料内容的软盘一张。该工程师验票的瞬间,突然发现密码箱被盗。
    6 月,某边防总队司令部电脑室的一台计算机和激光打印机被盗,另一台计算机主机的硬盘、光驱、软驱也被拆下盗走。当晚又发现一办公室的计算机硬盘被拆下盗走。被盗计算机及硬盘内有绝密级文件l 份、机密级文件4 份、秘密级文件1份。
    7 月,菜市研究所某室副主任,违反规定,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中,次日凌晨4 时左右被窃贼入室盗走。
    8 月,某大学办公室被盗,有10台计算机机箱被打开,丢失计算机硬盘8 块、软驱2 个。其中一块硬盘内存有秘密级国家秘密。
    11月,某市纪委案件管理专用的计算机被盗。该机存有1998年以来的信访、初核、立案、申诉等秘密资料。
    2001年2 月,某省检察院反贪局一微机主机箱被盗,该主机箱内硬盘上存有1995年以来该省反贪局所办案件内部请示报告和法律文书及反贪工作主要数据。
    3 月,某大学科技处副处长和一位副教授携带装有大量涉密软盘的密码箱到北京申报科研开发项目。返回学校后,该副处长要使用箱中资料时,才发现密码箱丢失。密码箱中装有大量涉及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软盘、论证材料。
    4 月,中科院上海某研究所一研究员来京参加重要会议,所携带的手提电脑被盗,电脑内存有军工秘密文件若干。
    7 月某日凌晨。某军工集团一技术中心3 台微机被盗,其余2 台被拆,内存条、硬盘被盗走。经初步清查,被盗微机内存有涉及军工产品的秘密级文件20余份。
    据国家保密局统计,2000年以来,涉密计算机被盗事件频频发生,目前已占同期上报的泄密事件的9 %,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138362138362 138362 [/img] b b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0-2 21:59
  • 签到天数: 11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楼主| 杨铭志 发表于 2014-5-9 21: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url]  ¥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0-2 21:59
  • 签到天数: 11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楼主| 杨铭志 发表于 2014-5-9 21: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3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五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八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8581138581 138581 [/img] ㄋ ㄋ

    该用户从未签到

    汤从海 发表于 2014-5-9 22: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杨班给我们上了一堂保密课.

    [url]  Ь Ь Ь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82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杨炜 发表于 2014-5-9 22: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密工作、慎之又慎!
    我们一定要加强保密意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战友网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统计|怀念战友|小黑屋|手机版|陆二师战友网 ( 京ICP备14052381-2号 )

    GMT+8, 2024-6-9 07:08 , Processed in 0.064526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