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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读贴后说几句绝非“不痛不痒的话”

热度 4已有 507 次阅读2018-5-18 07:15 |个人分类:13. 话题讨论

读贴后说几句绝非“不痛不痒的话”:

1. 该事件分为两项不同的侵权事件:

① 楼上漏水对楼下的侵害(——此事件中涉及楼下居民正常居住合法权益被意外——指非主观故意,但存在过错的损害)。

② 楼下居民殴打楼上居民造成的人身、财产(治疗等费用)合法权益的侵害。

      由邻里纠纷引发的“打斗事件”,在未造成严重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赔偿法》调处范畴。

2. 关于“楼下被楼上漏水”造成损失,如果事实成立,则已形成“侵害(侵权)”与“被侵害(被侵权)”,楼下有权依法向楼上具体住户当事责任人提出民事赔偿,依据《民事赔偿法》,楼上事主应当依法按照侵害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经济赔偿。如果“楼上”经法定机关调解答应赔偿,而又“反悔”拒不执行司法执法机关调处决定的,执法机关有权监督或强制执行,有权根据其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侵权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4.《民事赔偿法》规定: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款同样适用于该事件的楼上和楼下双方。)
…………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计算】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此条款同样适用于该事件的楼上和楼下双方。)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此条款同样适用于该事件的楼上和楼下双方。)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此条款同样适用于该事件的楼上和楼下双方。)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此条款同样适用于该事件的楼上和楼下双方。)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楼上“首先存在骂人”,侵害人权事实成立的话,即属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适用可要求“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 任何一方不得抱着晓幸心里超越、违反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寻衅滋事,威胁报复对方,当日事件过去后,不存在任何“正当防卫”的理由。(就是当日事件现时现场被迫发生“正当防卫”,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可了解一下《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正当防卫”的诠释和限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所以,离开“当日打斗现场”条件后,既不可能存在“激情违法犯罪”的条件,所谓“正当防卫”的理由更不可能成立。如果恣意采取报复手段,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后果的,只会自己带来麻烦,不但容易“有理变成无理,有利变成不利”,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另附 新回复:
李涛-武汉钢材批 发表于 2018-5-18 20:30
希望大家能帮忙转发关注一下,或者能提点建议。那怕是相关能重视一下,也是在行善。在这社会,有些人漠视法律,道德沦丧。我不是要博得大家的同情,只要还老娘一个公道。父母老师从小教育我们,不管怎么样不能跟老人或者小孩动手。这种事真不是一个有理智有良知的人做的。因为动手的人多,没有什么其他目击证人,就算有,有的人这不敢说,怕报复。只希望母亲早日康复,还社会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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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派出所跑了多少次,听到的是这句话:建议不要把事情搞大了,双方和解。”——回复小李朋友:派出所是最基层的司法执法机构,辖区治安综合治理,及时立案调查或“不立案——简易程序询问”和调解处理,都属于其职责范畴。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在及时报警、依靠司法执法部门,保证依法调解(也是处理一般治安事件的“秉公办案”方法之一)的前提下,凡事根据事件本身性质、程度都应该有个“原则性区分”和“掌握尺度”。纵观目前所说的情况,本案构件依然是“邻里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派出所的建议:不要把事情搞大了,争取双方和解——这个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至于对方有人说“他们是黑社会的”,当然这只是一面之言,或许只是图个嘴巴快活,吓唬一下罢了。如果真放此话“故意威胁”,那可真是不识时务、不懂法治、不负责任,也不知深浅死活、厉害关系的,现在正是“全面依法治国,铲除黑恶势力”方兴未艾的关键时刻,谁敢自称自己是黑社会群体的,一旦事实成立,必会受到严厉惩处。不信就叫他出头试试看!

附 原文地址:黄陂横店因为装修纠纷,施暴者纠结多名亲戚殴打6旬老人。 - 横店街 -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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