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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诌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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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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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8 18: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按汪振全同志的建议,此文发独立篇。

         到了约定捐款这一天,我和周大贤躯车回到家乡本镇,很远就听到锣鼓喧天,鞭炮齐鸣,好不热闹。街道两边至募捐中心会场,长达一公里多的公路的沿线,站满了学生,身着统一的校服,手拿红绸、鲜花,跳起欢乐的舞蹈,口里高喊着统一而有节奏的声音,“欢迎,欢迎。热烈的欢迎”!那场面,那气氛,那情景确实感人至深,热泪盈眶。
        当我们来到募捐中心会场——本镇中学大操场时,那里人山人海,整个操场都站满了前来参加捐的款人群。镇领导跑前跑后,忙于接待。操场正中央是学校的露天大舞台,主席台上早已事先就布置好了,简直象盛大的节日一般。舞台前面摆满了桌椅板凳,那是专门为参加募捐的人开会准备的。舞台的西侧百余米处竖有数十米长、10余米高的芦席墙,芦席上贴满了红纸,那是募捐榜。凡是到会参加募捐的人员全部都写在红纸上,张榜公布。按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捐款数目之顺序,捐多少写多,来一个写一个,现捐现写。不到两个小时,所有募捐榜全部写满。捐款数目现场即时公布,据说有一百多万。
         笔者和周大贤战友这次各捐了1000元。因为咱俩有一个共同的想法,不上名人册,不进名人堂。这1000元在现在看来可能没有什么,但在当时可算一笔巨款,它是我整整一个月的工资收入。
        捐得最多的当数A、B两君,各捐了八万元。A君也是我师战友,与笔者同期入伍,因同是一个公社,当新兵时就认识,曾在四团五连当过文书,是网上战友胡作凯的前任。1970年调师机要科当参谋,四年后调武汉军区司令部工作。转业武汉后,时任武汉市政府副秘书长,不用说这八万元是公款。B君夫妇二人跟笔者是同一个大队(现在改为村),从小就认识。1973年入伍,在湖南某部服役,转业后任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局局长。早在这次募捐一年多以前,本村村干部一行四人就找到B君处,要求捐款,支援家乡建设。由于没有个堂而皇之的正当理由,B君无法操作,只好让他们先回去,等有机会再说。当收到镇政府、政党委的《公开信》后,觉得机会来了,连忙命夫人带着八万元的转怅支票送回乡去(注:因此时还没有信用卡,异地结算全部为转怅支票)。临行前跟夫人当面交待清楚,这八万元捐给镇里四万,村里四万。夫人遵命照办,镇、村各给四万元。不用说这笔钱又是公款。  
        在这里顺便交待一下村里对这四万元善款是如何使用的,真的是象他们所说“支援家乡建设,为人民谋福祉吗”?非也!据说:这笔钱由村干部全部用在吃喝玩乐上,根本就没有为全村的老百姓做任何事情,而且花得分文不剩。当这一届的村干部任期结束后,下一届重新选出的村干部又找到张家界,继续要求B君支援家乡建设。其结果可想而知,B君以退居二线,手中无权为由加以拒绝。知道内情的人私下对笔者说:“你们黄陂人真没有脸,三番五次找别人要钱,怎么好意思开口”?这个说法我觉得并不过份。
         回头再接着说镇里捐款的事。当现场捐款工作基本结束以后,按事先预定程序召开了募捐欢迎大会,镇领导和各界代表分别讲了话,对这次募捐,全民办学作出了高度评价。紧接着是会餐,互相敬酒,互唱胜利赞歌,祝募捐成功。给到场人每人都发了纪念品。纪念品为人造革黑色小皮包。包的正面印了字,《黄陂县XX镇教育助学基金会纪念》年月日等字样。会餐结束后,大家都高高兴兴的回去了。按说会议开得很成功,圆满结束,皆大欢喜。此文到这里应当结束了。然而,本文的奥妙就在募捐大会结束以后,真正的恶梦也就是到这时才算开始。
         三个月以后,一个乡下朋友到我这里来玩,当面问我:“教育捐款时发的那个包(指纪念品)你知道多少钱吗”?我说:“不知道”。他说:“你猜猜,看这个包到底能值多少钱”?这个包长约20公分,宽不足15公分,是一个斜式拉练黑色人造革手提包,只能放一部手机、一个喝水杯子,连一本巻宗都放不进去,该能值多少钱?我说:“20元”。他说:“么样啊!20元?你也太天真了!260元”。我说:“那么点小东西哪能会值260元?我再加一倍也就40元,绝对值不到260元”。他说:“那他就值了,你又怎么着,钱早已经到手了”。我说:“那就是说这次募捐还没有开始之前,早就有一笔巨款被黑心商人搜刮走了,装到个人的腰包里了,对吧”?他回答说:“是的,黑心商人之所以黑心,那必须具有一定的土壤条件,如果说没有官商勾接,他就不能成其为黑心商人”。我问:“这件事镇领导知道吗”?他说:“哪能会不知道呢?连三岁小孩子都能看出的问题他会看不出来?除非是白痴。如果说镇领导不得好处的话,这个价格是绝对扛不住的,你敢说这件事镇领导没有得好处吗”?听到这个话我心里简直凉了半截,甚至比透心还凉。这就是我们那些平日口口声声叫喊“凭天地良心办事”,受人“尊敬的父母官”做的事,实在是让人不好想。
        大约又过了半年以后,我乡下两个侄子来汉当面对我说:“上次镇里教育捐款,钱到是按比例分给了各个学校了,可是,有多少双眼睛盯着这笔钱,都把它当《唐僧肉》,今天你咬一口,明天他咬一口,层层抹油,层层剥皮,到头来受害人都是老百姓,全部建成豆腐渣工程。完全不能住人,老百姓怨声载道,叫苦不迭,意见很大”。我说:“那你们为什么不向有关机关报举呢”?他说“整个社会风气就是这个样子,报举又有什么用?画虎不成反类犬,可能还会招来报复,由他去吧。”
         几年前老家乡下一个朋友接我回去钓鱼,路过一所小学时,我顺便到内面去参观了一下,学校院内杂草丛生,校舍破烂不勘,看样子很久都没有住人了。我问这位朋友,“这学校怎么空着不用呢?这不是浪费资源么”?朋友回答说:“这所学校就是上次教育捐款以后做的,因为房顶掉土,房子漏雨,根本上就没办法住人,只好把学生全部转移到镇公办小学”。我说:“镇里离这里几公里远,学生上学赶得过来吗?再说落雪下雨又怎么办”?朋友回答说:“学校有专车接送”。我说:“经常见到校车出事的案例见于报端,难道说不怕发生事故吗”?朋友说:“要出事故也没有办法,听天由命吧”!
          由于某些领导人打着给人民谋福祉的幌子,行肮脏私利之实,你能说这次教育捐款不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闹剧吗?名为广大人民群众办事,其实什么事都没有办成。屡屡失信于民,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就象放羊的孩子,再喊狼来了别人就不相信了。在以后不太长的几年中,又有几次大的募捐行动,大多都不愿意参加了。村、镇及有关部门多次给我发请柬,找上门来邀请我参加都被我委惋拒绝,又不想得罪他们,只好敷衍唐塞。各位战友,这种教训太深刻了,我相这绝不是个别现象,全国范围内哪个地方没有?难道说我们的各级领和有关部门不应当好好反思一下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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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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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3-5-8 19: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我看到了门道,捐款的也有使用公款的,所以那些吃捐款的人就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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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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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3-5-8 19: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捐款所用去向追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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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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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8 20: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我看到了门道,捐款的也有使用公款的,所以那些吃捐款的人就心安理得。[/quote]
    老朱这话值得商榷。尽管捐款是公款,也算是为人民谋利益,虽说是地区性的利益,也应当算是为公,做善事,办好事。虽然以大公化小公,他有这份力量,也有这份爱心,捐款人并不违法,这一点应当肯定。但吃捐款,拿捐款这就不对了,这叫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二者怎么能划等号呢?说轻点是认识问题,说重点是原问题,立场问题,本末倒置,是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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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8 20: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杨铭志 发表于 2013-5-8 19:52
    要有捐款所用去向追问制。

    现在人们不愿意捐款这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没有长效机制,没有法律保障,事后也没人追究,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民心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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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18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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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张五星 发表于 2013-5-8 20: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坚督机制肯.定会集体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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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3-5-8 20: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8 20:05
    老朱这话值得商榷。尽管捐款是公款,也算是为人民谋利益,虽说是地区性的利益,也应当算是为公,做善事 ...

    此议不妥。看问题要看它的本质。从法律层面讲违法是由数量大小来界定的,那是讲究从量变到质变。但是道德上讲属性是一致的。什么叫上行下效,这就是示范效应;再说化大公为小公是不是就不违法,我没有探究。如果不违法的话,只能说法律有漏洞。公款为什么能够变成捐款,劳动人民的血汗钱为什么就能随便拿来支付,我百思不得其解。我不知道这合理性在什么地方?他们与损公肥私又有多少区别。如果以政府和单位的名义捐赠,我无可非议。用公款以个人名义捐赠,应该视同先贪污后,再用赃款捐赠,并不能说明他没有贪污。他既贪的是钱,又贪的是名。老伙计,你说是不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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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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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3-5-8 21: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朱炳炎 发表于 2013-5-8 20:56
    此议不妥。看问题要看它的本质。从法律层面讲违法是由数量大小来界定的,那是讲究从量变到质变。但是道德 ...

    朱总言之有理,用公款做捐款,要立法限制,不能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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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9-18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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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王元春 发表于 2013-5-8 22: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乡镇领导班子有问题,一窩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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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9-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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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蒋庆文 发表于 2013-5-9 06: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朱炳炎 发表于 2013-5-8 20:56
    此议不妥。看问题要看它的本质。从法律层面讲违法是由数量大小来界定的,那是讲究从量变到质变。但是道德 ...

    支持朱总观点。从小团体讲A、B君为官不忘家乡建设,受人称颂,从大局讲,为官一方应为一方百姓谋福祉,怎能把武汉、张家界百姓的钱拿到家乡去呢?(黄陂该不属武汉管辖吧)退一步讲如用款的“主人”名义捐也尚属合法,如用个人名义捐,那肯定是犯法在先,善举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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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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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炳炎 发表于 2013-5-9 07: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杨铭志 发表于 2013-5-8 21:16
    朱总言之有理,用公款做捐款,要立法限制,不能权大于法。

    谢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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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炳炎 发表于 2013-5-9 07: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蒋庆文 发表于 2013-5-9 06:28
    支持朱总观点。从小团体讲A、B君为官不忘家乡建设,受人称颂,从大局讲,为官一方应为一方百姓谋福祉,怎能把 ...

    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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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5-24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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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汪振全 发表于 2013-5-9 08: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彭这次怎么这样谦虚呢?按我的意见办,好奇怪啊!昨天还说我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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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9 10: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朱炳炎 发表于 2013-5-8 20:56
    此议不妥。看问题要看它的本质。从法律层面讲违法是由数量大小来界定的,那是讲究从量变到质变。但是道德 ...


    朱老总看来对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搞通,公款募捐只要不统到个人腰包里就不算犯法,你说这是法律漏洞也行,用我们的行话说,就是合法不合理,所以没办法追究。这是其一,其二,支票只能是以单位怅户才能开出,个人是没办法开支票的,要么现金支付,要么是个人存款册,。但此案A|B二人都是支票,所以,只能是单位面貌出现。在表面上还是以单位名义捐赠的。但单位并不与该镇有任何关系,所以,实际上又是他个人,这回你该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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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9 10: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杨铭志 发表于 2013-5-8 21:16
    朱总言之有理,用公款做捐款,要立法限制,不能权大于法。


    老朱对法律没搞通尚能理解,老杨是吃法律饭的人怎么也没搞通就不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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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9 10: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蒋庆文 发表于 2013-5-9 06:28
    支持朱总观点。从小团体讲A、B君为官不忘家乡建设,受人称颂,从大局讲,为官一方应为一方百姓谋福祉,怎能把 ...

    这个好理解。国家多年来一直提倡支援老、少、边、穷地区。每个单位都有这一笔专列支,就象国家支援外国一样。所以,属于正常范围。再说国家法律没有对捐款助学有限制性的规定,你去查查法律,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你说他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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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9 10: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汪振全 发表于 2013-5-9 08:53
    老彭这次怎么这样谦虚呢?按我的意见办,好奇怪啊!昨天还说我不懂的!


    昨天没搞懂也是对的,过了一夜就搞懂了。这在哲学上讲就叫做: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动是有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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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5-24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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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振全 发表于 2013-5-9 10: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9 10:18
    昨天没搞懂也是对的,过了一夜就搞懂了。这在哲学上讲就叫做: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动是有规律 ...

    你硬是个油抹布,打不湿扏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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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炳炎 发表于 2013-5-9 10: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9 10:03
    朱老总看来对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搞通,公款募捐只要不统到个人腰包里就不算犯法,你说这是法律漏洞也行, ...

    这里面的猫腻我早就明白,法律是有权人制定的,漏洞也是他们留下的。平民百姓心里最清楚,那些该做,那些不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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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9 10: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汪振全 发表于 2013-5-9 10:22
    你硬是个油抹布,打不湿扏不干!


    这就是你老汪不是了。就是国家宪法也没有一层不变的,过几年也要修改一次,何况是大活人,对吧?哪有这样死板僵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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