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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天一强奸案几个法律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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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7-25 17: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22-2-17 10:47 编辑 <br /><br />   今年三月以来,自北京警方向首都新闻媒体公布关于犯罪嫌疑人李天一(17岁)等五人强奸案后,因李父系我国著名的表演艺术家李双江,社会影响较大,引起国人的极度关注,致使每天新闻不断,各种说法都有,一时传得佛佛扬扬,世人皆知。尤其最近几天来愈演愈烈,先是犯罪嫌疑人李天一的监护人声称被害人是陪酒女,后是其监护人聘请的新任委托代理人、律师陈某、王某共同发表声明,并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将为李天一作无罪辩护,同时呼吁媒体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笑声的艺术家们”。然而,受害人杨某不甘示弱,也聘请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新闻媒介纷纷发表反驳,声称自已是白领丽人,而不是陪酒女。同时向媒体暴料,“李某伙同他人轮番施暴,给受害人杨女士造成极大伤害,理应受到严惩,至目前为止,监护人从未向受害人最起码的人道同情和歉意”。双方唇枪舌战,穷图匕首见,可见一斑,好象此案真的已经定性了似的。有朋友私下问我,当今社会上有些诉讼当事人不惜花重金聘请律师,为的是到法庭决一高下,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真的受律师左右吗?据此,笔者就本案几个法律性问题提出自已的粗浅看法,不一定正确,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 辩护权是我国法律赋予被告的合法权益
         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辩护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剝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说,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任何公民,都受法律保护,不管他是男人还是女人,是国家干部还是普通群众,也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是英雄还是罪犯,只要没有被剝夺政治权利,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除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除了自已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其辩护。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被委托的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被告单位所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服刑的人或依法剝夺政治权利、限制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如果说犯罪嫌疑人罪行严重,需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严重刑事犯罪份子,自已又不愿意聘请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还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李天一的监护人为其聘请律师,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行使辩护权系法律允许范围,是合理合法的。
                     
                           二、  无罪辩护就是没有罪吗?
         笔者认为:要讲清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我国宪法第126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就是说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我国所有公民都处于无罪地位。
         其次,律师的意见只是受委托后的代理行为,律师虽然声称“将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这只能算是一种意向性的说法,这一说法并能说明被告无罪。有罪或没有罪不是律师说了算,律师没有这个权利。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才能确定。可能有的同志可能会说,既然律师没有这个权利,为什么近一段时间以来报纸、电台、电视每天新闻不断,传得佛佛扬扬,有鼻子有眼?笔者认为:此案在没有开庭之前,新闻媒介过早介入,参与评论和推理,提出各种不同版本的意见,这是不对的,也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人别有用心,推波逐浪,故意炒作之嫌。
         那么,律师的行为错误吗?笔者的认为:也不能这样说,律师也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动,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其权利义务是双务的,对等的,有偿的。当事人花钱请律师,代理诉讼,为的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为其说几句话,无论从道义上、法律上都说不过去,也有失职之嫌。
         有人说当今社会中,律师名气越大,头衔越响,花钱越多,打官司胜诉的把握性就越大。是这样吗?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免有失偏颇。要知道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什么就不是什么。不能白的说成黑的,黑的说成白的,更不能因为某个人能言善道,死的说成活的,活的说成天上飞的,法院就对其网开一面,有罪变成无罪,这种想法只是幻想。
          第三,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国家行为和公民个人的关系,是主导地位和从属地位的关系。法官在办案程序中是起主导作用的,律师从维护被告个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提出辩护意见只能算是一种辅助行为。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如果说律师的辩护意见,真实、客观、合法、有据,对厘清案情,公正判决确实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应当采信。相反,对那些无理狡辩,于法无据,胡绞蛮缠,节外生枝的辩护意见则可不予采信,而且还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为例就很能说明问题。前些年,笔者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有幸参与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湖北省长阳县某汽车运输公司女司机A女士(时年26岁),于某年某月某日晚九时许从鄂州出车返回时,途经武汉空军司令部大门口附近公路处,因当时天下大暴雨,视度不良,不慎将正在路边步行,刚从部队退伍还乡仅三天的三名退伍战士撞倒,当场撞死两人,撞伤一人,A女士不但不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反而驾车逃跑。当晚被武汉市洪山交警大队在汉阳停车场抓获归案。此案移送法院后,被告单位为其聘请了两名当地年约50余岁的著名律师为其辩护,该律师提前一个月到武汉阅卷,等待开庭。承办人劝其先回长阳,待一月以后再来,他们不听。不用说,这一个月的吃住开销全部都是由被告单位出资承担的。该二人在汉期间,对于此案的辩护确实做了大量的精心准备工作。正式开庭这一天,光辩护词就达数十页。除去庭审调查时间不算,光辩论就长达三个多小时,从中午十一点半到下午三点,中途没有休息,也没有吃饭。双方辩论的主要焦点是:被告人不承认故意肇事逃逸,只是误以为是武汉的流氓打石头,也不知道死伤了人。显然这个辩护意见差强人意,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律师还振振有词的说:“什么是事实,当事人的感觉就是事实……”。公诉人当即反驳说:“什么是事实,撞死了两人,撞伤一人这是不可辩驳的事实”。堂堂大牌著名律师竟在庄严的法庭上宣传唯心论的先验论,使所有在场人都强烈不满。因为法官有慎言的规定,虽说不满,但只能装在心里。事后法官们私下议论说:“这哪里是辩护,简直是胡扯八道,歪理邪说”。如此辩护意见,理所当然不被法院采信。最后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也许有的同志会说;交通肇事,驾车逃逸,撞死两人,撞伤一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不为过。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如果说把此案与飞机、火车、轮船失事相较,不论是主观恶性,社会影响,还是经济损失则小得多。飞机、火车失事死伤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最高刑期也只判七年,而A女士判四年就不能说不重了。退一步说:假如 A女士能够诚心悔罪,认罪服法,给受害人赔礼道歉,并适当作出适当经济赔偿,我想法院判决绝不是这个处理结果。
         终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基于多方的因素考虑而决定的,不是因为某个人能说会道,善于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而改变得了的。即使再高级、再有名的律师,要想把有罪辩成无罪,我敢肯定,他没有那个本事,也是绝对做不到的。
                     三 、是陪酒女就可以改变案件性质吗?
         从北京警方公布的案情看:“3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李天一等五人在北京海淀一酒吧喝酒后,将受害人杨某带至一宾馆内轮奸,2月20日警方已将涉案五人抓获”。其犯罪性质警方认定为强奸。前几天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向媒体暴料,声称受害人是陪酒女,继而,被告聘请的辩护律师向媒体说得更直白,说受害人是“三陪小姐”。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卖淫与嫖娼的关系。言外之意,李天一等五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当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是不是三陪小姐,是不是卖淫与嫖娼关系不是他们说了算,这个问题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本文前面已经说过,在此不多遨述。
         首先,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俱备两个要件,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只要同时俱备了这两要件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退一步说,就算受害人杨某生活作风不好,也曾有过卖淫行为,只要这一次本人没同意,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即构成此罪,也应当按强奸罪论处。
           其次,从本案的现实情况看,五名年轻力壮的男性青年在宾馆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对象轮流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如果说这也是女方自觉自愿,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恐怕很难使人信服,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道义上讲,都说不过去。
          第三,按照我国刑法第136条第4项之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应当从重处罚。此案涉嫌犯罪的共有五人,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四      被告之父是知名艺术家就可以网开一面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律师,向媒体呼吁“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艺术家们”。因为被告之父李双江是名人,是艺术家,就可对其子李天一给予某种特殊照顾,网开一面吗?笔者认为:如果此话单独对其父李双江讲是可以的,如果把涉嫌犯罪的儿子李天一联系起来讲就不对了。根据我国《罪责自负,不珠连家属》的法律原则,父是父,子是子,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李双江虽说是名人,世人皆知,也曾为国家作过重大贡献,受到国人的普遍尊重,这只是李双江个人的功劳和荣誉。并不能因此而减轻其子李天一的罪责,法律没有照顾这一条。退一步说就算是名人、艺术家或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者,就可以给予犯罪的亲属子女某种特殊照顾,网开一面,那同封建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律本质又有什么区别呢?
          此外,由于被告人李天一犯罪时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强奸案又属于隐私案件,开庭审理时依法均应不对外公开审理。同时,李天一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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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5-5-1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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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张相祖 发表于 2013-7-25 18: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审判定性的基本原则。现在隐藏在社会上各个角落的站街女卖淫女比比皆是,所以要定性必须要弄清事情的真相,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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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从海 发表于 2013-7-25 19: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的中国是以权办案的多有没有?关于李天一的案子,最近网民讨论得够明白了,现在就看上层明白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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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7-25 20: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审判定性的基本原则。现在隐藏在社会上各个角落的站街女卖淫女比比皆是 ...[/quote]
    是的!你说的很对,这个案子只有开庭审理才能定性。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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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8-9-2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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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老杆杆 发表于 2013-7-25 20: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兄:相信正义,但要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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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7-25 20: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汤从海 发表于 2013-7-25 19:52
    当今的中国是以权办案的多有没有?关于李天一的案子,最近网民讨论得够明白了,现在就看上层明白不明白.


    因为现在还处于阶级社会,阶级斗争的各种反应短期内还无法杜绝,以权办案的现象也可能存在。但是要相信绝大多数政法人员还是有觉悟的。司法公正是经常提及的话题。基于新闻媒介的各种反应,本人才写这篇文章,你觉得你提出的问题,本文中都讲清楚了吗?谢谢汤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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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7-25 20: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杆杆 发表于 2013-7-25 20:48
    老兄:相信正义,但要有过程…


    你说的正确。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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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5-10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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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任深耀 发表于 2013-7-25 21: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关注。法官的压力也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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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5-10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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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任深耀 发表于 2013-7-25 21: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关注。法官的压力也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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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8-9-2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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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老杆杆 发表于 2013-7-25 21: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小竹排向东流,竹老根基深,自古到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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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20-5-15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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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余敦山 发表于 2013-7-25 21: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法治社会,我国还是一个“新手”,还有诸多的“不完善”,公检法队伍的素质良莠不齐,“人治”的阴影远未消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长路要走,屈死鬼和逍遥法外的都不少见!更何况法律总是“滞后”的,是有空子可钻的,即便是不断地作“司法解释”也还是“滞后”。李**案众说纷纭,我们还是雾里看花,法、权、钱、情、德正在较量,拭目以待看分晓吧。

    点评

    老兵说到点子上了,挖到根子上了!  发表于 2013-7-2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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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4-7-14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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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李晓侯 发表于 2013-7-25 23: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说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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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7-26 09: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3-7-26 09:34 编辑
    任深耀 发表于 2013-7-25 21:09
    都在关注。法官的压力也蛮大的


    那要看什么人,如果说把法律原则放到一边,见风使舵,趋炎附势,肯定有压力。如果出公心,秉公执法,刚正不阿,我想不应当有什么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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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7-26 09: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杆杆 发表于 2013-7-25 21:10
    小小竹排向东流,竹老根基深,自古到今…


    当年李老先生就是靠唱这首歌出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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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7-26 09: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3-7-26 09:45 编辑
    余敦山 发表于 2013-7-25 21:49
    作为法治社会,我国还是一个“新手”,还有诸多的“不完善”,公检法队伍的素质良莠不齐,“人治”的阴影远 ...


    这只是社会舆论的一种看法,不论任何案件,越是社影响大越慎重,越仔细,越不敢草率,因为他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负责,更主要是对社会负责,给国人一交待,请放心好了,这个案子肯定不会出现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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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7-26 09: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鼓励!

    该用户从未签到

    汤从海 发表于 2013-7-26 10: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7-25 20:51
    因为现在还处于阶级社会,阶级斗争的各种反应短期内还无法杜绝,以权办案的现象也可能存在。但是要相信 ...

        彭老弟是司法战线上的老兵,行家当然讲朋白了.司法办案的核心是以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入准绳.我相信广大司法战线上的干部会以这个原则去做.我所讲的是指政治上和其它方面的干扰.不能小看,不信走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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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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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杨炜 发表于 2013-7-26 10: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杨炜 于 2013-7-26 10:41 编辑

    案子自有法院论断!但是,李双江、梦鸽作为人民解放军的干部、公众人物,在这件事情中表现的确实不怎么样,为了护犊子,可以置法律、道德不顾。随着情况的不断披露,李、梦夫妇二人平时在生活中的表现也被揭露出来,尤其是梦鸽,在居住小区中,目无一切,专横跋扈,完全背离了解放军的宗旨,哪有丁点人民子弟兵的样子?纯一个骑在人民头上的贵妇人,如此德行,怎不让人民群众为之反感?激起公愤?还是正视自己,好好反思,拿出应有的态度,以求得人民群众的谅解!其实李天一他既是害人者、坑爹者,同时他也是他妈的受害者,人们把对梦鸽的不满也转嫁到他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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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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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秦广顺 发表于 2013-7-26 10: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开庭宣判时,是非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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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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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3-7-26 10: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司法战线老手专家,彭老总这篇文章写得及时写得好!此文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学习法律,明辨是非,讨论提高,减少误区。但第三段 “从本案的现实情况看,五名年轻力壮的男性青年在宾馆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对象轮流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如果说这也是女方自觉自愿,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恐怕很难使人信服,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道义上讲,都说不过去。” 我觉得还有讨论余地。

          如果经公安机关继续侦察,女方确实事前说过要钱,男方答应给钱而后没给,这就当然属于嫖娼卖淫行为,而女方是不是 “三陪女” 并不影响这种嫖娼卖淫的 “性交易” 的构成,也不在于与她发生性行为的男子 “人数多少”。曾有文章(是为案例)揭示一卖淫女子在一边与嫖客性行为的过程中,还一边电话回复老鸨(她们通称 “妈妈”)或自己直接联系,答应愿意接下一个 “客”。另外如果先答应说 “一起玩”,并是自愿与其中要求的男性发生性关系,而后面轮流的男子她本是不愿意的,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 的原则,则前面被答应的男子不构成强奸罪,而后面的无论是以语言还是以其它任何胁迫性手段,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包括轮奸)。其三,如果女方先说同意 “玩”(指性行为),事后又返回头向男方索要钱财的(据网上披露女方事后曾发短信给李XX,索要50万元),而男方不愿意或没有及时给付,女方告男方强奸的,则女方行为性质因卖淫不成转化为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行为。

          当然,我们在这里只是依据法律纸上谈兵,事实的形成过程往往并不那么简单,因此类事件涉及隐私,有的过程就只有涉案的当事人一两个人,一时也确实难以说清,如果没有监控镜头辅助,谁真谁假、谁是谁非,执法部门也难以硬性断定。李天一一案究竟属于何种情况,司法机关未公布最后调查结果之前,还确实不好随便定论,法律的严肃公正与真实性是不应该受到所谓社会舆论包括网民呼声的干扰和压力羁绊的。

           ——此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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