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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了46年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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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18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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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张五星 发表于 2014-7-16 15: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8年7月,教导员刘正德把我叫去,告诉我一件事,你连女战士xxx家里出了暴力,叫她回家处理,事情是这样的,女战士的未婚夫代礼品耒探望.未耒的岳父岳母,来了后岳父是建筑工人上班去了,家里只有岳母一人,正好那天下大雨,未婚天暂在,岳母家休息,当时岳母40来岁,长的年轻漂亮,这位男子心想,女儿不在家,远水解不了近渴,就和岳母发生性关系,两人正快活时,岳父因下雨干不活刚回家遇到这事,岳父老羞成怒,就打了起来,闹的不可开交,岳母急忙给四团打电活叫女儿快回处理,听后回连给该战士xxx介绍了事情经过并批准7天假回武汉处理,因是私事不变交待事项,回连后也没多问,去年九月在汉,丁益祥设宴欢迎四团战友,这位女战士突然出现在我面前,40多年过去了,其他几位女战士多次见面都能叫上名字,惟独她认不得,这时她自报性名,啊想起68年7月的事,因为在场的男女战友很多不便再问,在连队是小姑娘如今是60多岁老人了,她们来看我也感到极大的欣慰,谢谢丁益祥和男女战友们,今写出来也让大家知道40多年前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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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0-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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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4-7-17 13: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妞湿”不臭被彭总“脚臭”了(拍案学法)
          
    杨班这话就不正确了。这是标标准准的强奸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是军人,除判刑 ...[/quote]
            昨日已将这个主题“下沉”了的,真是一泡“妞湿”本来不臭也被你彭大将军给“脚臭”了,看来你这个彭大将军和高头那位真正的彭大将军还真是“云彩和泥巴”的区别,搞得我不得不怀疑、担心你这老法官手上是否判处过冤假错案?现仅就五星老连长的原文分析一下,看你的说法是不是站得住脚?
           1. 驳彭总“标标准准的强奸罪”伪立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很明显,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必须具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两个主要要素,那个“未婚夫”没有条件构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不可逆变的“法律原则”。法律关于“犯罪”的首要前提是涉嫌犯罪的犯罪主体“有无伤害对象(犯罪客体)?在对方作为正常责任能力人完全同意而没有任何反抗的前提下,你总不能凭空异想天开地瞎胡猜、乱揣摩:“他是不是在带来的礼品中“下了迷药”(属使用“其他手段”构成实施犯罪)吧?” 但“星文”中没有这样的表述,怎么个“标标准准的强奸罪”?别跑,还有:
           2. 驳彭总“同意……这也属于乱伦”诡辩论。“星文”中说的是“女X X 的未婚夫代礼品耒探望.未耒的岳父岳母”。请注意这样两个关键词,即“未婚”、“未来”的两重关系:一. 那个男的只是“未婚夫”,所谓的“未耒的岳父岳母”也只能是暂时的“准岳父岳母”。那么在这重关系没有完全确定之前,只能说那个未婚夫是个普通的男人,准岳母是个已婚之妇,是女人。在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女婿”与“岳母”之间的亲缘关系之前,他们之间的关系只是社会通称的“男女关系”,既然如此,何来的“乱伦”之说?二. 况且根据法律专业人士的解释:就是已办理法定结婚手续的真正的“女婿”与“岳母”通奸,他们也只是非血缘异姓氏遗传的异性关系,而不属于“血缘直系亲属”之列,不可能构成真正传统伦理上的“乱伦”关系。因此从今天法律界限严格分明的角度来说,此事只能称为“婚外恋”,而婚外恋的对象并不能以某种辈份来特别界定。这种所谓“法律概念上的乱伦”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为法律所承认的,否则连“事件本身定性不准”,必然就是“错案”,所以只能从道德层面上谴责其“破坏他人家庭夫妻关系”,属于“不正当、不道德的男女性行为”。别躲,还有:
           3. 驳彭总“至少要定流氓罪”歪理论。“流氓罪”是我国新《刑法》颁布以前,多年来约定俗成的一个罪名,虽然其概定范围较广,具体适用罪刑都不十分明确,所以被司法界人士称为“口袋罪”。尽管如此,“流氓罪”毕竟还是有个总体所指的,它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 流氓罪的概念和特征:“4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流氓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流氓犯罪行为尽管也常常给公民个人的人身或公私财物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实质上看,它并不是以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物作为侵害的对象,而是旨在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使社会上的多数人受到危害和威胁。“破坏公共秩序”是构成流氓罪最本质的特征,其“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相当程度的危害,是构成流氓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根据当年刑法条款,请问哪一条能准确套得上“至少要定流氓罪”,还要“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彭总回复中最后所说的:“就算该XX原谅,同意不追究此公的刑事责任。试问:他们还能结婚吗?他们今后将如何相处?将如何做人”?这就是“杞人忧天”瞎操心了,前不久你还常挂在嘴角边的“要相信群众相信党”丢到哪个猫眼里去了?还担心人家“乱炒菜”,我看你这才是“鸡毛混炒黄花菜——乱七八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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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18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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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张五星 发表于 2014-7-16 15: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连队干部战土都不,因是私事女战友不便叫出名字,

    138190138190 138190 [/img] ╅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6 19:2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胡作凯 发表于 2014-7-16 16: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连队干部战土都不,因是私事女战友不便叫出名字,[/quote]
    不用问结果,这婚亊肯定是吹了哟。

    в в в
    weishoufu 该用户已被删除
    weishoufu 发表于 2014-7-16 16: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7-14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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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李晓侯 发表于 2014-7-16 17: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哥肚里货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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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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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4-7-16 17: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还是不说为好!

    点评

    同意彭大将军的看法,不要再提起了。  发表于 2014-7-17 10:47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5-15 12:14
  • 签到天数: 394 天

    [LV.9]以坛为家II

    余敦山 发表于 2014-7-16 18: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说不传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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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5-12-18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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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张五星 发表于 2014-7-16 20: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战友们如果本帖不妥,请杨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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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2-10-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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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4-7-16 20: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五星 发表于 2014-7-16 20:01
    战友们如果本帖不妥,请杨班删除.

    看到了,因多少有点个人隐私,本想屏蔽此贴,但考虑到此事只是未婚的恋爱关系,只涉及道德,并不构成传统法律意义上的“乱伦”关系,且早已时过境迁,物是人非,顺其自然,渐渐淡忘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18 21:1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张五星 发表于 2014-7-16 21: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杨班说的对,46年过去了, 我都一直选择不说,这件事我也考虑许久.不说出来心里总像有点不舒服似地,事过竞迕,大家知道有这件事就行了,并无其他意思.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9:50
  • 签到天数: 3472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4-7-17 10: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4-7-17 17:35 编辑
    杨铭志 发表于 2014-7-16 20:26
    看到了,因多少有点个人隐私,本想屏蔽此贴,但考虑到此事只是未婚的恋爱关系,只涉及道德,并不构成传统 ...

    杨班这话就不正确了。这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这是标标准准的强奸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是军人,除判刑外还应开除党藉、军藉。因为他严重败坏了我军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退一步说,就算他没有使用暴力和协迫手段,该女兵母亲同意与其发生关系,这也属于乱伦。请问:哪有女婿可以与丈母娘发生关系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至少要定流氓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再退一步讲,就算该女兵原谅,同意不追究此公的刑事责任。试问:他们还能结婚吗?他们今后将如何相处?将如何做人,除非是一锅乱炒菜!此事后果我就不多说了,象这样的帖子根本上就不应当发。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8-21 00:0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张吉明 发表于 2014-7-17 10: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本炎 发表于 2014-7-17 10:30
    杨班这话就不正确了。这是标标准准的强奸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是军人,除判刑 ...

    那个男的太缺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7:39
  • 签到天数: 361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4-7-17 10: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系个人隐私,到此为止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0 09:0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汪文海 发表于 2014-7-17 11: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本炎 发表于 2014-7-17 10:30
    杨班这话就不正确了。这是标标准准的强奸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是军人,除判刑 ...

    医院是女兵集中们战场,女兵中各种亊多的去了,她们中发生的一些亊不奇怪.但我们院不作过多的解读,有些事至今也不传说.在四团锻炼的女兵,锻炼途中及结朿后部份留在了我们医院,她们都给卫生保障作了显然的努力工作,成绩宊出,至今在我院战斗过和分在军区所属医院的,她们工作很有建树及成就,都有很好晩年幸褔.在武汉我们常聚会,说东说西,说感受,大伙都高兴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0 09:0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汪文海 发表于 2014-7-17 11: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朱炳炎 发表于 2014-7-17 10:56
    关系个人隐私,到此为止吧。

    非常同意.  女兵中亊多不奇怪,  我院的人一般不去过多解读它.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7:39
  • 签到天数: 361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4-7-17 13: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汪文海 发表于 2014-7-17 11:11
    非常同意.  女兵中亊多不奇怪,  我院的人一般不去过多解读它.

    言之有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18 21:1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张五星 发表于 2014-7-17 14: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快50年发生的事情,今天讲出来只是让大家知道一下这件事,我在二炮连当连长六年,代女战士两年,发生过许讦多多小故事,本来还想写下去看来不行了,谢谢大家,争论明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0 09:0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汪文海 发表于 2014-7-17 15: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杨铭志 发表于 2014-7-17 13:51
    “妞湿”不臭被彭总“脚臭”了(拍案学法)
          

    我说:此事到此为止好.

    点评

    已做下沉处理,“点评”无影响,但每回贴就又顶上。停止跟帖,再次下沉!  发表于 2014-7-1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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