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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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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3-5-8 19:52 要有捐款所用去向追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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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8 20:05 老朱这话值得商榷。尽管捐款是公款,也算是为人民谋利益,虽说是地区性的利益,也应当算是为公,做善事 ...
朱炳炎 发表于 2013-5-8 20:56 此议不妥。看问题要看它的本质。从法律层面讲违法是由数量大小来界定的,那是讲究从量变到质变。但是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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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3-5-8 21:16 朱总言之有理,用公款做捐款,要立法限制,不能权大于法。
蒋庆文 发表于 2013-5-9 06:28 支持朱总观点。从小团体讲A、B君为官不忘家乡建设,受人称颂,从大局讲,为官一方应为一方百姓谋福祉,怎能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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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振全 发表于 2013-5-9 08:53 老彭这次怎么这样谦虚呢?按我的意见办,好奇怪啊!昨天还说我不懂的!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9 10:18 昨天没搞懂也是对的,过了一夜就搞懂了。这在哲学上讲就叫做: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动是有规律 ...
彭本炎 发表于 2013-5-9 10:03 朱老总看来对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搞通,公款募捐只要不统到个人腰包里就不算犯法,你说这是法律漏洞也行, ...
汪振全 发表于 2013-5-9 10:22 你硬是个油抹布,打不湿扏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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