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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闻:标点符号之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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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9-1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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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四团黄世祥 发表于 2015-4-21 14: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四团黄世祥 于 2015-4-21 14:16 编辑

                                           趣闻:标点符号之妙用
           相传,古时有一老翁,膝下一子一女。其子,姓张,名一,字一非。老翁将卒,其子尚幼,翁遂将子托付其婿,且立下遗书。遗书曰:
           张一非我子财产尽与我婿外人不得争夺
           数年后,张一非长大成人,向姐夫索要其父之财产,姐夫不与,出示老翁遗书,证明已获取财产所有权。
           张一非将遗书这样来解读“张一非,我子,财产尽与。我婿外人,不得争夺。"要回了财产。
          女婿的解读:“张一,非我子。财产尽与我婿,外人不得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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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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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5-4-21 17: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彭本炎 于 2015-4-21 17:44 编辑

    法官办案,以案说法。



    这份遗嘱应判决无效。
         1、女婿非直系亲属,依法不能享有继承权,尽管他对其岳父尽了生养死葬义务,但不能削夺法定继承人的权力。此案有继承权的是老翁的儿女,而不是女婿。
        2、退一步讲,就算是老翁遗嘱有效,也只能处分属于他那一部分,属于老妪那一部分他无权处理,因此,该遗嘱只能部分有效。
        3、法定继承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只能依法办事,是否有继承权,不是靠咬文嚼字,钻法律空子就能取得的,否则,那些刁猾之徒,肆意横行,扰乱社会,成何体统,因此,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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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2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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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胡作凯 发表于 2015-4-21 17: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作凯 于 2015-4-22 07:30 编辑

    如果仅凭这段沒打标点的文字去打官司,那是不好打的,因有多种解读,必须还要有其他证据。古代书写文章无标点符号,这就要求作为凭证的文字一定要认真推敲。我国汉朝时仅只把语意完整的一小段为“句”;宋朝使用“。”“,”来表示句读;明代才出现了人名号和地名号(名字下面打横线);这些就是我国最早的标点符号。 民国时期的1919年,国语统一规定了12种符号。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刊发了《标点符号用法》,1990年4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修订颁布了《标点符号用法》,这充分说明标点符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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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5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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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吴四明 发表于 2015-4-21 17: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范畴,是彭大法官的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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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四团黄世祥 发表于 2015-4-21 19: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四明 发表于 2015-4-21 17:57
    专业范畴,是彭大法官的强项。
    四明战友,刘德元联系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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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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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马有德 发表于 2015-4-21 20: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点符号不能乱打,看!打错了就是一场官司。{: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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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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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马有德 发表于 2015-4-21 20: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本炎 发表于 2015-4-21 17:41
    法官办案,以案说法。

    依法办事,不能含糊。{: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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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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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韩道忠 发表于 2015-4-21 21: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朋标点符号极为重要,用得不当意思全变.比如民间还有一例: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下雨天,留客夫,留我不?留.     还有在数学里,小数很重要,左移一位数,量小十倍,右移一位数,大十倍.生活中的小常识,意义太重要了.有趣味,好玩,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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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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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15-4-22 0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标点符号很重要!也举一例,异曲同工。原句:
    公共场所请注意卫生不可随地大小便//
    解读一:公共场所,请注意卫生,不可随地大小便!
    解读二:公共场所请,注意卫生不?可随地大小便?
    解读三:公共场所请注意:卫生?不,可随地大小便!——于是有人就地对墙而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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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5-4-22 09: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代继承与现代有所区别,从前儿子有继承权,女儿是没有的。如果用现代法律制度去评判古代的继承问题,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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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5-24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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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汪振全 发表于 2015-4-22 09: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胡,半仙很专业,就听他们的好了,我们娱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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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5-4-22 10: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四明 发表于 2015-4-21 17:57
    专业范畴,是彭大法官的强项。


    谢四明战友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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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5-4-22 10: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朱炳炎 发表于 2015-4-22 09:15
    古代继承与现代有所区别,从前儿子有继承权,女儿是没有的。如果用现代法律制度去评判古代的继承问题,似乎 ...


    老朱这话说的也不对。虽说封建社会重男轻女,那只是对妇女的家庭地位而言,对于继承权问题法律没你说的这个规定。我国从随朝开始,法律还是比较完善的,唐代完整的继承了随代的法律,并不断补充和完善,这是有据可查的,到了宋、元、明、清就更不用说了。即使是国民党的法律《六法全书》,尤其是民事部分,比我们共产党还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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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15-4-22 10: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汪振全 发表于 2015-4-22 09:20
    老胡,半仙很专业,就听他们的好了,我们娱乐一下!


    受到老汪的鼓励,实感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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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5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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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吴四明 发表于 2015-4-22 18: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团黄世祥 发表于 2015-4-21 19:21
    四明战友,刘德元联系上了吗?

    谢谢世祥战友,联系上了。何海龙的我记得告诉你了,杜鹤先一直没有见到他,有消息我会第一时间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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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朱炳炎 发表于 2015-4-22 2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彭本炎 发表于 2015-4-22 10:52
    老朱这话说的也不对。虽说封建社会重男轻女,那只是对妇女的家庭地位而言,对于继承权问题法律没你说的 ...

    继承权并不是个人说了算,历史上有传统因素。直到解放后,许多农村依然按传统继承。只是改革开放以后,大家法制意识增强了,才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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