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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取证”究竟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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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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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杨铭志 发表于 2009-11-9 11: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不正当取证”究竟算什么?

           前些天因时间关系没参加海根提出的“政论十问”讨论,最近大家都对“钓鱼执法”事件反应强烈,今天我也就此提一个话题:
           据媒体报道:上海市闵行区养了1000多名“钓鱼”者,行政执法部门抛出“鱼饵”作说客、肩客,引来有些好心学雷锋的司机也因此上当而顺带客人,却被强行定性变成了“非法营运”,该单位以这种“钓鱼”手法,去年扣车5000辆,罚款5000万元。年终还被评为先进单位。现在被揭露出来,该主管部门承认了错误,说是“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法”。而我们常见常听到的法律用语有“非法载客、非法营运”、“非法经商”、“非法招工”、“非法招生”等等繁多。那么,“不正当取证”又算什么呢?这样承认错误对对方公平吗?“非法”就要负法律责任,“不正当取证”该负什么责任呀?按此逻辑推理,骗子行骗,如果每次数额不大,骗个几百千把元,积累起来形成千万巨款,是不是也可以说是“不正当取财”,做个检讨承认错误,象征性地退点钱就可以算了呢?——我们原来学了那么多法律,现在却搞得越来越糊涂了,汗!
           大家也可说说,这到底是“行政失误”还是“执法方法不对”?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沾不沾边?“不正当取证”究竟算什么类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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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海根 发表于 2009-11-9 11: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正当取证” 就是非法取证。 只是我们的某些部门不愿意承认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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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茂海 发表于 2009-11-9 12: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经济目的,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利。也就是躲在贞洁牌坊底下,干着苟且之事。这也是目前权大于法的一种表现。同时也反映出现在普遍存在的偏差的“政绩”观念。比腐败之罪的外衣漂亮一点而已。杨铭志前辈,这可是变相的非法,打擦边球。比足坛丑闻还要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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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茂海 发表于 2009-11-9 12: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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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袁雅民 发表于 2009-11-9 12: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经济目的,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利。也就是躲在贞洁牌坊底下,干着苟且之事。这也是目前权大于法的一种表现。同时也反映出现在普遍存在的偏差的“政绩”观念。比腐败之罪的外衣漂亮一点而已。 ...
            陈茂海 发表于 2009-11-9 12:43

    “不正当取证”只是他们抵御法律的防弹衣。实质就是违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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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轩 发表于 2009-11-9 13: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正当取证是要负法律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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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彭本炎 发表于 2009-11-9 14: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正当取证”与“不作为”、“乱作为”如出一撒,都是不正当行为。问题出在下面,根子还是在上面。你去调查一下,中层干部以下的没有那个权力,也没有那个胆量,凡是乱作为或不作为之集体行为,都是与经济利益有关,都是与领导有关,说白了就是领导叫他去做的。从法律的角度讲,凡是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东西,不负个人责任,顶多也就是承认个错误,赔礼道歉。这就是说让他们钻了法律的空子。现在的权力部门、执法人员,不能说不懂法,没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不能上岗。我个人认为,凡是哪个地方出了乱子,你去抓他的一把手绝对没有错。都是他们在那里挖空心思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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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杨炜 发表于 2009-11-9 16: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说穿了就是不肯好好动动脑子干活,尽想搞一些邪门歪道,自认为聪明,结果是害人害己,由此可见我们如今干部、公职人员的素质。管理也是一门科学,是要花力气的,不是靠玩下三滥、耍流氓手段就能做到的。是不是近来间谍片看多了,也想搞搞“卧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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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张忠权 发表于 2009-11-9 17: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8# 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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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张志涛 发表于 2009-11-10 00: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行政失误”“执法方法不对”还没有说到要害处,应该是:“不正当取证”是知法犯法;“不正当取证”是非法牟取暴利;“不正当取证”是变相的敲诈勒索;“不正当取证”也要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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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何幼鹏 发表于 2009-11-10 09: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做法,自古有之。只是某些执法部门用此手段来对付平民百姓搞创收,那不仅仅只是不当执法,完全是知法犯法,为了已己私利而冒天下之大不韪,把老百姓当鱼腩,严重破坏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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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兵痞子 发表于 2009-11-10 21: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屁帘子总得给人家留一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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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蒋庆文 发表于 2009-11-10 23: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正当载客是非法营运,不 正当取证 自然是非法取证,问题是政府违法有谁能管! 现在的政府.执法部门只要是罚款等创收或惩治相对管理人的法律条都无一遗漏的用好用足,比如交警在道路上现场罚款是1至50元,有谁见过罚10元.20元的更不用说1元了!   
      在这里我讲一件发生在朱隆基任总理时发生的事情,当时粮食是放开经营的且运粮车过收费站免收过路费,是年6月30日朱总理签发实施<<食粮收购条例>>并于发布之日施行,其中有一条规定粮食调运无粮食部门开出的调运单一律没收并处罚款,这下粮食 工商等部门如获至宝当夜就在各收费站守株待兔,可怜个体粮食经营 加工户还蒙在鼓里继续正常营运,当过收费站收费员叫交费时,仍理直气壮地说:运粮食! 他们哪知这本该省的20元过路费会招来横祸!  坐在一旁的执法人员立即出来,把车开粮站去!  没收?我们可是有照合法经营呀!受害商户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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