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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西全面推行交通事故赔偿调处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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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 发表于 2010-12-9 19: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产生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既可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8日,记者获悉,江西省目前正全面推行交通事故赔偿调处创新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调解员从司法等人员中聘用。
  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按自愿原则1个月内协调结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协议可作理赔依据
  新机制要求,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各保险机构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在3日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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