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妞湿”不臭被彭总“脚臭”了(拍案学法)
补注:本文旨在“学法普法”,所议焦点仅局限于针对学法讨论过程中出现的混淆法律界限的模糊观念,加以沉清。除因解释法律必须依据的事实,以事说理之外,不针对任何具体对象,其它无关话题一律不议,请勿扩大范畴,恳请战友正确理解,特此说明。
昨日已将这个主题“下沉”了的,真是一泡“妞湿”本来不臭也被你彭大将军给“脚臭”了,看来你这个彭大将军和高头那位真正的彭大将军还真是“云彩和泥巴”的区别,搞得我不得不怀疑、担心你这老法官手上是否判处过冤假错案?现仅就五星老连长的原文分析一下,看你的说法是不是站得住脚?
1. 驳彭总“标标准准的强奸罪”伪立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很明显,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必须具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两个主要要素,那个“未婚夫”没有条件构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不可逆变的“法律原则”。法律关于“犯罪”的首要前提是涉嫌犯罪的犯罪主体“有无伤害对象(犯罪客体)?在对方作为正常责任能力人完全同意而没有任何反抗的前提下,你总不能凭空异想天开地瞎胡猜、乱揣摩:“他是不是在带来的礼品中“下了迷药”(属使用“其他手段”构成实施犯罪)吧?” 但“星文”中没有这样的表述,怎么个“标标准准的强奸罪”?别跑,还有:
2. 驳彭总“同意……这也属于乱伦”诡辩论。“星文”中说的是“女X X的未婚夫代礼品耒探望.未耒的岳父岳母”。请注意这样两个关键词,即“未婚”、“未来”的两重关系:一. 那个男的只是“未婚夫”,所谓的“未耒的岳父岳母”也只能是暂时的“准岳父岳母”。那么在这重关系没有完全确定之前,只能说那个未婚夫是个普通的男人,准岳母是个已婚之妇,是女人。在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女婿”与“岳母”之间的亲缘关系之前,他们之间的关系只是社会通称的“男女关系”,既然如此,何来的“乱伦”之说?二. 况且根据法律专业人士的解释:就是已办理法定结婚手续的真正的“女婿”与“岳母”通奸,他们也只是非血缘异姓氏遗传的异性关系,而不属于“血缘直系亲属”之列,不可能构成真正传统伦理上的“乱伦”关系。因此从今天法律界限严格分明的角度来说,此事只能称为“婚外恋”,而婚外恋的对象并不能以某种辈份来特别界定。这种所谓“法律概念上的乱伦”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为法律所承认的,否则连“事件本身定性不准”,必然就是“错案”,所以只能从道德层面上谴责其“破坏他人家庭夫妻关系”,属于“不正当、不道德的男女性行为”。别躲,还有:
3 . 驳彭总“至少要定流氓罪”歪理论。“流氓罪”是我国新《刑法》颁布以前,多年来约定俗成的一个罪名,虽然其概定范围较广,具体适用罪刑都不十分明确,所以被司法界人士称为“口袋罪”。尽管如此,“流氓罪”毕竟还是有个总体所指的,它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 流氓罪的概念和特征:“4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流氓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流氓犯罪行为尽管也常常给公民个人的人身或公私财物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实质上看,它并不是以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物作为侵害的对象,而是旨在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使社会上的多数人受到危害和威胁。“破坏公共秩序”是构成流氓罪最本质的特征,其“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相当程度的危害,是构成流氓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根据当年刑法条款,请问哪一条能准确套得上“至少要定流氓罪”,还要“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彭总回复中最后所说的:“就算该XX原谅,同意不追究此公的刑事责任。试问:他们还能结婚吗?他们今后将如何相处?将如何做人”?这就是“杞人忧天”瞎操心了,前不久你还常挂在嘴角边的“要相信群众相信党”丢到哪个猫眼里去了?还担心人家“乱炒菜”,我看你这才是“鸡毛混炒黄花菜——乱七八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