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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不宜对A.C.D法律追责——与乡友讨论学法

热度 4已有 311 次阅读2015-4-12 03:03 |个人分类:17. 学习思考

                             不宜对A.C.D法律追责——与乡友讨论学法
 
引用原文:“A约B到C家与D四人凑一桌麻将,B开着车带着伢,在深夜回来的时候,发生车祸(非B的原因),那么问题来了,B的家人能否对A.C.D进行法律追责?”
 
我的回复:一、侵权法一般原则 因果关系 事件的证明及认定
 
       首先肯定,发生车祸使B的人身财产遭受侵害。
 
       但法律对任何形式的侵权、侵害事件的一般原则,是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必然内在的“因果关系”的,这个“因果关系”从主观和客观上必须有它的一致性、必然性。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果。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人们所说的因果关系。打个浅显的比方:我想打张三(涉嫌侵害者——主观原因),我动手打了(实施了侵害——客观原因)张三(被侵害对象),张三被我打伤了(被侵害产生的结果——客观存在的既成事实)。这就看得出这件事有相当可能形成的必然联系了——这就是其具体的“因果关系”,而这个“具体的因果关系”从法律认定的角度来说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排除其他非必然可能性)——因为我国的法律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是构成侵权(侵害)事件的主要要件,在某钟特定范围下甚至是唯一要件。否则,没有其必然连接的证据链,无以证明侵权侵害的事件的来龙去脉,从法律法理上就无法认定所发生的事件的根本性质。
 
       二、我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涵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我国民法界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五项: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即严格责任的认定要件仅为三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所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归责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特殊侵权中可以说是直接依据。因此可见,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综上所述:A请B与C和D一起打麻将,并非是造成B因车祸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其一:因为A、C、D三人主观和客观上,都毫无希望B或因B在车祸发生过程中有任何行为失误的直接故意或间接过错性,如果一定要追加其“潜在的间接性责任”,离B发生车祸那也只能是一个极其勉强的“遥远的间接性”,而这种“遥远的间接性”从证据证明和法律认定的角度上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不可能为司法执法机关所采取。
 
       其二:法律对社会人责任行为能力有严格的规定,B能带孩子参加打麻将,并能正常操作将此娱乐活动进行到深夜,证明他具有完全责任行为人能力。在暂不区分、认定具体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属于另一个范畴的概念)的前提下,从个人责任行为来看,无论B是否开车,B主观上都应该知道“注意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因此B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害,本身具有一定失误性的过错。
 
       其三:如果如帖子中所说“发生车祸(非B的原因)”已被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认定,那么对方车辆驾驶人就是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因为他驾驶车辆不慎(原因)发生事故,造成B因事故受到侵害、损伤(结果)。
 
       三、结论分析
 
       因此,A、C、D对B在交通事故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责任,法律上没有根据向A、C、D三人索赔的理由。但从以人为本和道德观念的角度来说,A、C、D作为牌友留B打牌到深夜,行为不当,应主动尽到一定的人道主义责任,给予B及其家属一定的精神物质的慰藉也是理所应当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阅读!
 
附 原帖地址:喜欢麻麻将的,懂法的来讨论-〖黄陂大家谈〗

                            http://www.hprx.com/thread-16726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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