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周全帖,期盼军人“优抚条例”更加硬性化、具体化
读帖:周全帖中 1. 反映的问题是:“参战老兵的养老问题和医保问题!特别是对于身体有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参战老兵,心中有说不出的酸楚”;2. 诉求的愿望是:“请求政府更深层次地爱惜参战老兵”,3. 帖子中所指的“主体”是“参战老兵”,重点是指其中“有病的”。这个问题的提出和诉求不无道理,确实应该引起国家高层领导及政府重视。
正因为在现今时期“参战人员”这个面不是很大,人数也不是特别多,所以在有些地方政府及民政部门贯彻执行“优抚条例”中,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和足够的重视。而问题的关节点在于——参战老兵“有病”了而又不够“因病致残”达到“评残的等级”,另外“老了”也将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现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虽有四处提到:“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但都只是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没有硬性的具体规定,作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个人去要求当地民政部门,执行起来确实也难。
看来,对服役期间不够评残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法规条例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期达到硬性化、具体化。生活还是要过,眼前要走的路还很漫长,真的希望国家能深层次地加以关注、关心,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这个弱势层面解除后顾之忧。
附 链接原文:爱惜参战老兵的养老问题和医保问题 - 热点关注 - 陆二师战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