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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探讨1:读彭本炎《关于李天一强奸案几个法律问题之我见》的一点看法

热度 5已有 212 次阅读2013-7-26 11:13 |个人分类:17. 学习思考| 法律

学法探讨1:读彭本炎《关于李天一强奸案几个法律问题之我见》的一点看法

         到底是司法战线老手专家,彭老总这篇文章写得及时写得好!此文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学习法律,明辨是非,讨论提高,减少误区。但第三段 “从本案的现实情况看,五名年轻力壮的男性青年在宾馆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对象轮流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如果说这也是女方自觉自愿,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恐怕很难使人信服,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道义上讲,都说不过去。” 我觉得还有讨论余地。

      如果经公安机关继续侦察,女方确实事前说过要钱,男方答应给钱而后没给,这就当然属于嫖娼卖淫行为,而女方是不是 “三陪女” 并不影响这种嫖娼卖淫的 “性交易” 的构成,也不在于与她发生性行为的男子 “人数多少”。曾有文章(是为案例)揭示一卖淫女子在一边与嫖客性行为的过程中,还一边电话回复老鸨(她们通称 “妈妈”)或自己直接联系,答应愿意接下一个 “客”。另外如果先答应说 “一起玩”,并是自愿与其中要求的男性发生性关系,而后面轮流的男子她本是不愿意的,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 的原则,则前面被答应的男子不构成强奸罪,而后面的无论是以语言还是以其它任何胁迫性手段,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包括轮奸)。其三,如果女方先说同意 “玩”(指性行为),事后又返回头向男方索要钱财的(据网上披露女方事后曾发短信给李XX,索要50万元),而男方不愿意或没有及时给付,女方告男方强奸的,则女方行为性质因卖淫不成转化为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行为。

      当然,我们在这里只是依据法律纸上谈兵,事实的形成过程往往并不那么简单,因此类事件涉及隐私,有的过程就只有涉案的当事人一两个人,一时也确实难以说清,如果没有监控镜头辅助,谁真谁假、谁是谁非,执法部门也难以硬性断定。李天一一案究竟属于何种情况,司法机关未公布最后调查结果之前,还确实不好随便定论,法律的严肃公正与真实性是不应该受到所谓社会舆论包括网民呼声的干扰和压力羁绊的。

       ——此看法仅供参考

链接 参见彭本炎《关于李天一强奸案几个法律问题之我见》一文原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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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胡作凯 2013-7-26 14:23
认同你的看法.。本炎的文章写得很好,我认为有两个地方作为一个法官不应这样推理。一是不能论断五个人轮奸一妇女一定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二是在定罪量刑上不能凭犯罪人侵害对象的人数多少来量刑。如文中所举交通肇亊一例,量刑应重在主观恶性,说不定这个肇事女司机比火车飞机失亊驾驶员的量刑还重呢。
回复 杨铭志 2013-7-27 21:00
胡作凯: 认同你的看法.。本炎的文章写得很好,我认为有两个地方作为一个法官不应这样推理。一是不能论断五个人轮奸一妇女一定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二是在定罪量刑上不能凭 ...
所见略同,谢谢胡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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